甘财办建[2021]6号 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0
摘要:关于协调开立一定数量的省级财政账户。按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专户资金存放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财政专户开立需报财政部审核,目前我省社保、非税等省级财政专户已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开设数量上限。

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的答复

甘财办建[2021]6号      2021-7-20

岳淑莲、白毓平、白岩、孙建军、李永红、司翠善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城商行稳健经营及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兰州银行是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的市属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经营状况总体稳健,为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进一步拓宽兰州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受经济下行和息差收窄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普遍面临内源性和外源性的双重压力。兰州银行是兰州市市属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兰州银行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由兰州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兰州银行补充资本的相关工作需由兰州市政府或兰州市财政局负责。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补充地方中小银行资本是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主要聚集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且省级政府和当地金融管理部门难以统筹资源解决的高风险中小银行。当前,兰州银行整体运行平稳,风险总体可控,建议兰州银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本业主业责任,进一步提升经营质量效益,强化机构内部治理,审慎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

  二、关于财政新增资金的存放额度。按照财政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在确保资金支付前提下,可以利用国库间歇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商业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同时,确规定国库现金管理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

  三、关于开立一定数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检法等资金专户。按照《甘肃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符合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由预算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或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财政部门不参与此项工作。

  四、关于协调开立一定数量的省级财政账户。按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专户资金存放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财政专户开立需报财政部审核,目前我省社保、非税等省级财政专户已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开设数量上限。

  五、关于省市公积金、养老金、医保资金的归集、发放业务交兰州银行办理有关问题。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第七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目前省级财政专户开设已达5个(甘肃省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我省已无法再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甘肃省财政厅 0931-8899920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0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政府督查室,兰州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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