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2000]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石煤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因此,你地开采的石煤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号           2000-01-24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石煤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因此,你地开采的石煤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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