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进[1998]3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B类出口企业退税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精神,为加强B类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经研究,决定对B类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台帐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B类出口企业退税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8]38号               1998-11-03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精神,为加强B类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经研究,决定对B类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台帐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B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的单证,分别情况如下:B类企业中的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需报送《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附在原始凭证中),同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单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B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时,除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外,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企业需报送《生产企业先征后退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需报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附在原始凭证中)。属于进料加工业务的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除提供以上报表和凭证外,B类出口企业的其它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在申报退税时可暂缓提供,待齐全时,出口企业应及时报税务部门核销;年终清算时,仍未能向税务部门核销的,应相应扣回已退税款。

  二、企业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上述一单一票和申报表外,还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B类出口企业退税台帐》(台帐为活页式,格式见附件)一式两联;批准退税后,第一联退出口企业,第二联由退税机关留存,以备核销。

  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退税台帐第二联应按顺序进行装订,及时登记企业申报退税时未提供的各种单证的核销情况。出口企业应本着“即全即报”的原则,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及时送税务部门核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也要及时督促企业加快单证的核销进度,切实从根本上消除批而不管、前紧后松的现象。B类企业退税台帐由各地自行印制。对各地台帐的使用情况,省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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