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42号 2003-1-29 襄樊市、十堰市、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襄国税发[2003]8号),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61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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