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财[2000]38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20
摘要: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按购销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对自愿实行按核定征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与纳税人签订自愿按核定金额缴纳印花税协议书。对已经实行按核定征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没有签订自愿按核定金额纳税印花税协议书的,要补签协议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财[2000]382号       2000-1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4号)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簿管理混乱且不能提供购销合同的,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按购销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对自愿实行按核定征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与纳税人签订自愿按核定金额缴纳印花税协议书。对已经实行按核定征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没有签订自愿按核定金额纳税印花税协议书的,要补签协议书。

  二、要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办法的宣传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注意工作方法。

  三、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如纳税人强烈要求,按购销合同标的额自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应及时改正过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