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2003]58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1
摘要:具备网络条 件的市、县级地方税务局,采取FTP文件传输方式传递数据,市局应及时设置并向下公布服务器的地址和用户名,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暂不具备网络条 件的,可采取电话拨号点对点通讯方式传输数据,不得通道互联网传输数据。

  十一、对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税条 件的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审批办法及程序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2003]13号)执行。

  十二、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凡今年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从明年起开始实行年审。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清理认定后不再进行年审。年度审验的具体内容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执行;年度审验的时间全省统一要求每年从11月1日开始年审至12月15日完成年审工作。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或具有征收任务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十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中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第一次为: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

  十四、“开票人专用章 ”和“认定证书”中的“地税局代码”按8位数设定,前6位数为行政区码,后两位数为基层征收单位代码,由县级地税局按基层征收单位(包括职能股室)按顺序编列。如:兰州市城关区地税局代码为62010200.十五、《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统一式样制定下发。

  十六、各地国、地税机关要联合将本地区贯彻货物运输业“三个办法”、“一个方案”情况于2003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地税信息交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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