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4号 2013-01-1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2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9〕7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 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含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还应填报“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3)。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应分别填报“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见附件3)。 2. 申报阶段。纳税人完成“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其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之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总机构还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 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 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部署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各征管分局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备案、申报事项,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中的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 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 申报阶段。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申报阶段各单位要选择部分税收优惠项目作为事中监控重点,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应认真分析,并及时提醒纳税人。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认真核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4. 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5. 数据分析汇总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分析、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6. 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 后续管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2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四、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征管税务分局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各征管税务分局应及时向市局反映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