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三项经费”可否调减所得的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 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
  《》()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按此规定,那么,计税工资“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差额部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三项经费”也可以调减吗?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三项经费”是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既然计税工资总额提高变化了,说明“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也相应发生变化了。所以,“三项经费”也应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