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虚开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0-2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日,上市公司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赛诺科技”,股票代码:837042)发布公告称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为“佛山稽查局”)2021年8月17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赛诺科技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因取得江西省宏伟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伟劳务”)、深圳市乐泽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乐泽源”)所开具合计16份、价税合计金额8,356,791.94元的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赛诺科技于2017年7-12月取得宏伟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2,112,305.04元;2018年11-12月取得宏伟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584,693.40元;2018年11月取得乐泽源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3,811元;2019年1-3月和12月取得宏伟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2,605,932.50元;2020年2月取得宏伟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050,050.00元;并分别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112,305.04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818,004.4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3,426,482.50元。根据上述供应商所在地税务稽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公司取得的上述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追缴企业所得税1,253,518.80元(其中:2017年企业所得税316,845.7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422,700.67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513,972.37元)。

  2、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补缴完成时滞纳金合计471,185.53元)。

  汇总情况如表1所示:

表1-赛诺科技取得虚开发票金额及税务行政处罚金额汇总表
年份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合计数
开票单位 宏伟劳务 宏伟劳务
乐泽源
宏伟劳务 宏伟劳务  
发票份数 5份 3份 5份 3份 16份
价税合计数 2,112,305.04 1,588,504.40 2,605,932.50 2,050,050.00 8,356,791.94
成本列支金额 2,112,305.04 2,818,004.40 3,426,482.50 - 8,356,791.94
追缴税款 316,845.76 422,700.67 513,972.37 - 1,253,518.80
税收滞纳金 471,185.53 471,185.53

制表:税明大道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2、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4、公司已与上述虚开发票所涉供应商终止合作关系,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等措施进行追偿。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法进行学习,加强对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稽处〔2021〕170号

  附赛诺科技上市公告:



  来源:税明大道



  2019年5月的案例——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案例介绍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最近,广东省开平市某电子公司遇到了这个问题。

  由于其上游企业走逃,开平市某电子公司遇到了麻烦:从走逃企业取得了36份增值税进项发票,涉及256万元销售额、43万税款,这些税款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得知上游企业走逃的消息,公司财务人员不知道涉及税款还能不能作进项抵扣,遂谨慎地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申请重新确认抵扣增值税税额。

  没过多久,这家电子公司便收到回复:“经核实,你们公司取得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规定,允许继续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此消息让该公司负责人既意外又欢喜,感叹“税务部门的工作真是高效,执法真是公正”。

  明税观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对走逃(失联)企业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监管的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对应属期开具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上述案例中开平市某电子公司取得上游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但是经过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无违规现象,因此允许其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如果此公司尚未进行进项抵扣,则需要等待税务机关核实后才能进行进项抵扣,对其缴纳增值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对税收征管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对存在真实业务的企业仍然会存在误伤。因此,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即使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也要保存所有证据,向税务机关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被误伤。

  来源: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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