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财政返还款也要征税?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19-09-06
摘要:甲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地方政府为鼓励甲公司的投资行为,用财政资金给甲公司一定的数额的奖励,甲公司自然很高兴,但钱到账了,却不知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有的认为应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究竟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看看增值税,

  甲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地方政府为鼓励甲公司的投资行为,用财政资金给甲公司一定的数额的奖励,甲公司自然很高兴,但钱到账了,却不知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有的认为应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究竟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看看增值税,由于是政府的财政奖励,没有商品交易,也没有提供服务,所以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其次我们看看企业所得税。无疑企业从政府取得了收入。那么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做营业外收入?

  首先,政府给甲公司的奖励不是不征税收入,因为不征税收入中财政资金拔付的对象必须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而不包括企业。

  其次,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人总额。

  第三,关于购买土地财政的返还款是否冲减土地成本?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上述只是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的解答,但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从以上三点看,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能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并入收到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