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营业税变革呈四大亮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3
摘要: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于日前颁布。由此,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调整终于尘埃落定。有关差额征税和税收优惠的调整备受关注。      差额纳税项目有增有减增增减减间,加强了对差额纳税的管控力度。   ...

  
  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款(旧条例是三款),但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还有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特殊交易规定趋明晰提高了法律级次,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而旧条例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仅是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五条。将其列入《条例》范畴,不但提高了该规定的法律级次,而且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这主要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此外,新条例还对旧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严谨,相关表述更加准确。关于个别文字调整,这里就不再赘述。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