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提复字[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1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下一步,省税务局将与贵州银保监局加强调研,在充分了解“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与发改、法院、市场监管、公安、公积金等部门沟通对接,将更多领域数据纳入“税务信用云”平台,为“银税互动”工作服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13号提案的答复

黔税提复字[2021]19号       2021-6-30

张宏毅委员:

  您提出的《贵州银税互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政府部门牵头完善银税合作框架和细节,为继续深入挖掘企业涉税数据提供政策支持”的建议

  提案中建议在合法合规、企业主体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全面的纳税信息。自2015年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联合推行“银税互动”工作以来,对已与税务机关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涉税费数据交换共享时,税务部门均在依法合规、纳税人缴费人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其涉税信息,目前,除发票明细信息、部分稽查查补信息外,税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需的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信息数据项(包括纳税申报信息、税款入库金额、财务报表信息等)均进行了交换共享,从“银税互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通过“银税互动”共享交换的涉税信息能够满足金融信贷产品需求(注:考虑数据安全情况,目前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之间推行的为“省对省”银税合作模式,市、县级税务机关不再单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根据您的建议,我局将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纳税人缴费人授权的前提下,以满足“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产品需求为目标,依法合规地将更全面的涉税信息(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纳入“银税互动”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更大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提案中建议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获得“银税互动”授信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问题。为明晰“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防止过度授信,2019年11月,省税务局与贵州银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4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严禁各级税务机关以“银税互动”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提供纳税人涉税(费)信息,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合规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遵循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数据使用权限,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纳税人缴费人授权获取的涉税(费)信息,只能用于该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

  为防止同一客户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头授信、多头获得“银税互动”信用贷款,税务部门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开发了“银税互动”信用贷款检测功能,在客户申请“银税互动”信用贷款时自动检测、推送其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情况,目前该功能已在贵阳银行实施。下一步,省税务局将根据您的建议,与贵州银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将该功能推进到全部“银税互动”合作银行,以防范过度授信问题。

  二、关于“建立覆盖包括法院、工商、社保、公安、公积金、银联等更多领域政府数据的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7年8月,为强化银税数据交换和共享安全管理,提升“银税互动”效率,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与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税务信用云’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7年11月份在全省范围内上线了“税务信用云”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专网专线的方式开展银税数据直连,实现了涉税数据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共用,切实提升了金融信贷产品放贷效率。

  同时,省税务局与省工商联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搭建企业与“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桥梁,通过工商联、商会等渠道主动收集有融资需求企业名单推送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开展信贷业务。2021年7月,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工商联、“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联合开展“银税互动”金融信贷产品专项推介会,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与贵州银保监局加强调研,在充分了解“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与发改、法院、市场监管、公安、公积金等部门沟通对接,将更多领域数据纳入“税务信用云”平台,为“银税互动”工作服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服务。

  三、关于“建立纳税企业清单共享机制”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明确,“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束后(一般为每年4月份),省税务局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时将相关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到各“银税互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关于“建立负面信息通报机制”的建议

  目前,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已实现了贷后管理负面信息推送机制。针对已成功授信的纳税客户,税务机关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传递“银税互动”贷款纳税人欠税、信用降级、重大行政处罚(包括税收“黑名单”)、转为非正常等失信行为信息,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银税互动”业务贷后管理。在“税务信用云”平台实现了税收“黑名单”自动校验提醒功能,在客户申请贷款时会自动提醒银行业金融机构该企业为税收“黑名单”企业;如企业贷款后被税务机关列入税收“黑名单”,“税务信用云”平台会在当月将企业“黑名单”信息自动传递到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关于“加快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的建议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省税务局与贵州银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4号)中明确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目前省税务局已与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银税互动”合作协议,“银税互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纳税信用等涉税信息有针对性创新推出了50多种金融信贷产品,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B级企业拓展至除纳税信用D级外的其他纳税人,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信用贷款产品(注:目前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产品已上线运行,贵阳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等银行个人信贷产品预计2021年底前上线),探索将个体工商户等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极大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21年5月,全省共为3.66万户纳税人发放信用贷款353.43亿元(其中2021年1—5月,共为8870户纳税人发放信用贷款32.91亿元)。

  六、关于“建立联动考核机制”的建议

  提案中建议建立联动考核机制,将“银税互动”开展成果纳入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问题。2021年,税务总局、省局、市级局、县级局四级税务机关均已将“银税互动”数据安全、风险防范、信用信息共享、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了绩效考评范围,以绩效的“指挥棒”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深入开展。

  同时,自2019年以来贵州银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充分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为抓手,制定实施细则,印发评价工作通知,将“银税互动”开展情况作为一项专项指标进行监管评价打分,督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更深地参与“银税互动”业务,扩大“银税互动”普惠效果。

  下一步,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将按照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银税互动”工作要求,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服务,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和覆盖范围,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行业以及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持续优化完善“税务信用云”平台功能,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信贷产品数据需求,只要是扶持小微企业的“银税互动”信贷金融产品,在依法合规、纳税人缴费人授权的前提下,都予以支持,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精准的信用融资支持。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纳税服务处张方钟;联系电话:0851-869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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