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带有刷卡结算功能的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2-20 按照《关于出租汽车使用新功能计价器的通知》(沈出租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推行了“城市一卡通”出租汽车IC卡结算系统,使用新功能计价器。为配合出租汽车新功能计价器的推广,我局决定推行带有刷卡结算功能的《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为卷式发票,采用60克彩纤纸印制,发票规格为127 mm×44mm,每卷发票100组,其中前99组为发票联,第100组为累计存根联。(具体票样附后) 二、《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启用。 附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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