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地字[88]12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1-13
摘要:凡需要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的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税政地字[88]12号               1988-01-13


各市、地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有些地区反映,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在执行中不易掌握,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允许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银行的范围,仅限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专业运输企业;其他各部门所属的运输队及集体集体运输企业不得比照执行。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款源,是指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正式发文规定的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用其他贷款购买的车船,不允许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

  二、凡需要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的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企业用专项贷款购买的车船,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必须先征收入库,归还贷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不得采取税款不入库而坐抵的办法。

河南省税务局

1988年01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