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3]21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利用玻璃渣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10-10
摘要:近接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通知》中“其他废渣”范围应包括玻璃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利用玻璃渣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213号       2003-10-1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通知》中“其他废渣”范围应包括玻璃渣。

  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