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9
摘要: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来未按有关规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36号       1997-02-19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据一些地方来电反映,目前对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不够明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即企业、单位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二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或按国家、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企业、单位在此提留范围内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以上提留范围发放给个人的部分,一律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取得企业、单位超标准发放的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不属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来未按有关规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渠道转入应付福利费,包括从提取的公益金转到集体福利的部份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