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5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11
摘要: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68号      2007-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函[2010]17号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确定前,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