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16]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4
摘要: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946号         2016-07-14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授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中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将具体品目名称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备案。

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暂不减免资源税。

三、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标签: 采矿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