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7-23
摘要: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转发总局1994年以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和征管办法,并根据总局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措施,确保了总局各项规定能及时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2002]93号        2002-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个人所得税执法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总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个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均能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个人所得税工作日益受到各个方面的重视。由于这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力度不断增强,税务部门执法环境得到改善。

  (二)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转发总局1994年以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和征管办法,并根据总局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措施,确保了总局各项规定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还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制定了一些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

  (三)认真清理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本地实际清理纠正了绝大部分违规政策。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减免税要求,绝大部分税务机关都能严格把关,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并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未出台违反税法规定的政策,特提出表扬。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较好。各地均严格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要求,发放代扣代缴证书或扣缴义务人须知,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填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大部分地区的扣缴面达到总局要求的90%以上。

  (五)坚持不懈抓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扣缴技能和法律责任的宣传工作,逐步增强扣缴义务人自觉进行扣缴申报的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一些地区重视对党政领导、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效果极好。在宣传中,各地均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广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外,一些地区还开展了长期的有特色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11”服务热线的做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普遍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七)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各地每年都坚持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地区有下列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仍未得到清理和纠正:

  1.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扩大了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的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6.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内部退养人员发放的一次性收入,先分解降低税率后,再按月计征。

  此外,个别地区未及时转发总局的部分文件,使全国的统一政策得不到及时贯彻执行。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及基层征收分局的征收资料,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问题严重,抽查到的4个高等院校均未扣足税款。

  (1)工资表外收入不扣税。某学校对学校支付的访问学者生活补贴和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返聘人员费用、保健费、临时人员工资等项目未代扣代缴税款。某学校对教职工取得的部分应税收入,如补发工资、补助、电话补贴、博导津贴、课题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等,未代扣代缴税款。

  (2)工资表外收入少扣税。某学校对发给教师的专项奖、科研奖、博士后生活补贴、博士后人工费、博士后劳务费、课题经费、奖金等项目未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税款,导致多扣除费用和降低了适用税率。某学校对教师岗位津贴一律按5%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发给教职工岗位津贴,年收入最高为12万元,最低为3000元,一般为4万至3万元,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论收入高低,一律按5%的税率缴税,少扣大量税款。某学校对发放给教职工的课时费单独计税,在2002年多数教职工应税收入已适用10%税率时仍按5%的税率单独计算扣税。某学校对支付给本校教师因承担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计划外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取得的所得,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同时在计税时加大费用扣除额,从而少扣税款,或者将一次取得所得按月分摊,每月均扣除费用800元,全年共扣除费用9600元,并统一按2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对个人取得的加班费重复扣除费用,并按5%的税率扣缴税款。

  (3)适用税目错误。某学校支付给校外教师的讲课费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对学生在本校的勤工俭学收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列支混乱或严重不实,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某律师事务所对员工工资外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如清凉费、过节费、困难补助等)均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律师事务所在支付专职律师的工资收入和提成收入时,分别扣除费用,未合并计算纳税。某律师事务所2001年会计报表反映,其当年全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99%,帐务明显不实,造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将个人的家庭电话费、家庭生活用品开支、食品开支在事务所费用中列支。某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计税时,扣除的费用超过雇员律师办案收入的30%。

  3.有些工资表外收入未扣税。如对加班费、中餐补助、夜餐补贴、保健补贴、伙食补贴、出勤奖、职工个人家庭电话费等未并入工资扣税。

  4.工资表外收入未合并扣税。某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同一月份发放的多笔奖金或佣金应合并扣税而按分笔扣税造成少缴税款。

  5.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某市移动通讯公司自行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6.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套用适用税率,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代扣代缴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按个人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按人均收入计算税款,导致适用税率偏低。某足球俱乐部每月按所有球员的平均工资数计税,使收入较高者适用了较低税率。

  7.税款延期入库。某企业2000年9至12月份的税款2002年3月入库。某足球俱乐部2000年至2001年共有359万元税款以资金困难为由尚未缴纳。该俱乐部2002年1至5月在发放球员和教练员工资奖金时按税后收入发放给个人,但未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8.对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收入不扣税。某证券公司对发放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扣税。

  9.个别地区部分股份制企业派送红股未计缴个人所得税。

  10.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办税效率,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了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但这些软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差错。某些外资企业以收入保密为由,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收入时以企业内部的员工序号代替姓名,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11.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在检查中发现,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扣缴报告表经常出现缺项以及项目填错、所附资料不全等情况,税务部门在审核中没有发现并改正,而是将错就错放入档案中。

  12.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建立的扣缴义务人档案不齐全。企业报送的扣缴报告表上反映的是整个企业一个月达到纳税标准的所有人员的汇总纳税额,而没有明细的名单,有的报告表上注明有附表,但在档案中却找不到。

  三、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被检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迅速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02年9月1日前报送总局。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借此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原则,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的清理和纠正工作。除尽快自纠外,要及时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纠正违规文件。

  (二)要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有关制度,目前要着重解决对扣缴义务人“只征不管”的现象,切实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以及个人以借款等方式转移收入等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征管办法,切实堵塞征管漏洞。

  (四)切实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混合不分、将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在企业列支的,或者费用支出与经营收入明显不匹配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高等院校和其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对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扣缴业务的辅导,对经辅导、整改后仍然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研究、强化对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等资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对企业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以及对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纳税的,要进行计税准确性的审核。对一些企业以收入保密为名不报或少报有关材料的做法不得迁就,要及时纠正。

  (八)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工作,要保证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档案的准确性,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的填写,保证项目填写齐全和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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