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计税等两项政策延至2023年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9
摘要: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相关报道——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工薪阶层担心的年终奖税收政策是否延续今天有了说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政策延至2023年底。

  12月2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2018年,中国启动了力度最大的一次个税改革,其中一大核心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3%-45%超额累进税率,中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

  同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税[2018]164号给出了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案,即提供了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方法是,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通知》同时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即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同日,一位外资企业的税务经理对经济观察网表示,政策延续非常好,特别是马上年底要发奖金了。也希望2023年优惠政策到期后,研究现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之间级距问题,应该考虑一、二、三线城市之间的实际生活成本的支出,设置不同的抵扣额度,切实可以起到调节的作用。

  “还应该扩大个人所得税率前面几个低税率的额度,并且扩大或者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上述税务经理告诉记者。

 


       相关政策——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