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9]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3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138号       1999-07-23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从8月1日开始,10月30日前结束,请各地、市国税局及时通知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抓紧办理有关申请免税手续,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做好审核及免税管理工作,防止骗取免税。

  三、经营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饲料范围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审核办理有关征免增值税手续。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1999年6月以前的饲料免征增值税情况进一步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的饲料范围的,已经给予免税的要补征增值税。各地、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五、《广西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07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