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310号 2004-9-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减免税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省局不再审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属于下放管理的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省局不再审核,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省局不再审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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