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地税函[2002]59号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2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确保公平税负,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决定重新调整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调整后的所得税征收率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的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北地税函[2002]59号            2002-4-22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确保公平税负,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决定重新调整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调整后的所得税征收率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的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表: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表

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计税依据 征 收 率
工    业 月营业额 1.2%
商    业 月营业额 1.2%
交通运输业 月营业额 1%
建筑业 月营业额 1.8%
服务业 月营业额 1.5%
文化体育业 月营业额 1.5%
娱乐业 月营业额 2%
饮食业 月营业额 5000元以下1.5%
5000元以上2%
修理业 月营业额 1.2%
邮电通信 月营业额 1.5%
转让无形资产 月营业额 1.5%
销售不动产 月营业额 1.5%
其  他 月营业额 1.5%
备   注: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不适用《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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