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34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0
摘要:对企业为客户提供花卉、盆栽摆设并定期进行管理而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棗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并使用《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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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穗地税发[1998]340号      1998-12-1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 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本文第二条关于教育劳务的征税问题自2007月11月6日起停止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各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贯彻营业税政策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的有关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一、关于为客户铺设草坪、提供花卉摆设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企业(如园艺公司或花卉种植等企业)承接为客户进行铺设草坪、种植树苗等绿化工程或为客户提供盆栽摆设,并定期对花卉、盆栽进行管理等业务。对上述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六条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企业承接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时,不论是否建有花卉种植场,均按“建筑业棗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发生了在广州市所辖地区的上述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属广州市征管的企业(不包括在外地及广州市属县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应使用《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属外地企业的(含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使用《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2.对企业为客户提供花卉、盆栽摆设并定期进行管理而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棗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并使用《服务发票》。

  二、[部分失效]关于教育劳务的征税问题据反映,为了加快和深化教育改革,部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和优势,提供了各种教育劳务。为了使税收征收管理中便于划分免税劳务与应税劳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未有新的具体规定之前,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对学校提供劳务的征免税问题,暂作如下明确:

  1.目前,部分学校实行联合办学,采取的形式如下:甲方提供国家承认学历规定的教学大纲。计划及教材,办理新生入学录取、注册、学籍管理等,对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乙方负责招生,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任务、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及提供教育设施、食宿等。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 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联合办学中而取得的分成收入、提供师资的报酬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员提供教育劳务时取得的各项书簿费,学习费、杂费、膳食、住宿的收费以及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

  但如果学校把饭堂、宿舍的业务转交给校办企业经营,而这些经营分别属于“饮食业”、“旅店业”的征税范围,是不能给予免税照顾的项目,应照章 征收5%的营业税。

  3.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需要而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作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4.学校为属于国家承认学历考试提供场地而取得的报名费、考试费收入应属于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而取得的实习费、上机费免征营业税。

  6.学校收取赞助费、宣传费、慰问金、集资款等各种称谓的款项后,仅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7.对举办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暂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教育机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和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本条第1-6款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明确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关于举办各种形式展销会、博览会的征税问题对举办各种形式推介商品的展销会或博览会的主办单位,在发生了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水电、广告、治安及代购往返车、船、机票,代支付住宿费的代理行为时,应按“服务业棗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主办单位向参展单位收费后扣除代参展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据了解,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时,为购房者代办装修工程、防盗门工程等,发生一些代收代付费用,如代收代付装修费等等,并向购房者开出其他收入发票收取代收代付费用,支付给独立核算的工程队,由工程队负责完成有关工程,工程队收款后有两种开票形式:一是直接开发票给购房者,第二种是开发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代收代付费用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装饰工程、安装各种设施工程价款时,不论以什么凭证结算,不论结算的形式如何,按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 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均应并入销售商品房的营业额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的征税问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六、关于先租后售不动产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反映,目前部分企业采用多种形式销售商铺,其中一种方式是先租后售。即先向客户出租商铺,按月收取租金,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客户可以提出购买,企业按商铺的售价开具发票,已收取的租金可作购房款抵减,企业按差额收取购房款。对此种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1.对上述行为应按企业售房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企业应按售房的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3.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取得收入的当天。租金转作抵减购房款时,不得冲减售房的计税营业额。

  4.在租赁业务发生时收取的押金已交纳营业税的,当退租时相应退还的押金作购房款的,可冲减当期的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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