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一定是两码事吗?怎么交印花税就是一码事了呢?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2-08-04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技术开发和软件开发有异议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需不需要或有没有同样的异议程序?如果可以不需要,那是什么事情让问题变简单了吗?

  2022年07月22日《中国税务报》的文章《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是两码事》中有句话说的很对,“技术开发服务、软件服务的判定并非泾渭分明”。

  技术开发或软件服务不光涉及增值税,也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问题是这样的:

  1、技术开发服务(研发服务)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比如符合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被科技部门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软件开发服务是不是技术开发服务呢?

  2、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企业所得税可以加计扣除,那么软件开发可以加计扣除吗(包括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

  3、技术开发合同是印花税应税合同,那么软件开发合同是不是应税的技术开发合同呢?(有认为“对于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应按技术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的说法对不对呢?)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技术开发和软件开发有异议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需不需要或有没有同样的异议程序?如果可以不需要,那是什么事情让问题变简单了吗?

  当然,以上问题并不是希望得出全部的软件服务都是技术开发服务的结论,只是疑问(实际是反问)是不是全部的软件服务都不是技术开发服务?

  文中的一句话“软件开发企业对承接的业务,应结合具体业务性质,判定其是否符合技术开发服务。”说的对。

  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印花税法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四、民法典、合同法释义

  《民法典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及有关同志认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在各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计算机构软件的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纠纷也十分突出,草案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用技术开发合同规范大型行业通用计算软件的开发,是实践中的通行作法,建议合同法把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列入技术开发合同中。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讨论论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属于创作作品,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宜由著作权法调整,不宜放在技术合同中。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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