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1月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31
摘要:浙江省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1月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升级的安排,现将2013年1月浙江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条款修订]因系统升级和初始化工作需要,浙江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从2013年1月9日开始。2013年1月9日前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无法利用浙江省国税局的网络申报平台进行申报,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申报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2013年1月浙江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顺延到2013年1月23日。从2013年2月开始浙江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