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停歇业登记方法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对于不少经营者来说,无疑又是个经营旺月。但在旺月过后或因回家团聚,常常会向税务机关提出停歇业申请。那么,如何办理停歇业手续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不缴或少缴停歇业间的税收的待遇。   一...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对于不少经营者来说,无疑又是个经营旺月。但在旺月过后或因回家团聚,常常会向税务机关提出停歇业申请。那么,如何办理停歇业手续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不缴或少缴停歇业间的税收的待遇。

  一、要注意申请办理停歇业的对象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所谓的停歇业,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经营户因停止经营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达到不缴或少缴所核定的当期税款之目的一个通俗的称呼。在一些地方也简称“请销假”。税收法规上的专业称呼应该为“停业”以及与此相对的“复业”这两个词。停业,即停止营业。而复业则指停业后恢复营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精神,停、复业应特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所享受的一种税收待遇。这是因为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实行的是按期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税款的管理方式。即使当期没有经营收入也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一般来说,无停、复业之说。但对于采取税款及税款缴纳期限双核定的个体工商业户来说,由于所核定的税额一般是以一个月为期所核定的,因此当发生了停止经营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否则就视同正常经营而要按核定的期限和税额缴纳税款。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办停业的书面报告。新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执行此条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新办法废止了过去旧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申办时间的限制。即,取消了原来的“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进行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时间条件。也就是说,自今年起,只要在发生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既可,不再有具体的时间约束。二是要以书面报告为凭。根据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因此,办理停业登记或者提前恢复经营的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交比较正式的书面报告而不宜采取口头形式。在实际征纳实践中,也常常是以纳税人提交书面停业申请为准。

  三、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并履行停业前的纳税义务。新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执行好此条款,包括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内,必须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停业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在这一具体的业务办理上及过程中,提出停业申请是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的一项基本税收权利。其中享受这一权利的前提为:(一)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二)结清停业前应纳税款或滞纳金、罚款;(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果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同时,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停业期满但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对于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执行停复业登记管理上的权利义务体现在:首先是无条件受理停业报告。其次,就是对提出停业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如实履行上述的纳税义务及是否提交税务登记及发票等的情况进行查验认定。最后,视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受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是征纳双方应各自履行好权利和义务。据笔者了解,在执行停歇业登记制度上,不少地方的做法是:办税的场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停歇业申请,而是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提出。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受理了纳税人的停歇业申请后,签署初步意见交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然后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审批结果进入后继相关的办理程序。这一做法有三大危害或不利之处。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作怪。严格意义上说,凡纳税人提出停歇业的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就应该无条件地受理。既然是无条件受理,就不应该不在诸如纳税申报厅之类的公开的、随时就能找到税务工作的人员的场所(前台)进行办理,而非要让纳税人跑到“后台”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去办理不可的做法。问起为什么非要这样做不可缘由,回答是只有税收管理员熟悉纳税人的情况。其实,这背后隐藏的心理就是不相信纳税人。推定纳税人以停歇业之名行不缴少缴税款之实。从法理上讲,即使如此,但在这一环节上,税务机关也是无权进行提前干涉的。因为没有那条税收法规规定了“先审批,才停歇业”。这种有罪推定的思想支配下的行为就是“先审批,才停歇业”,“不审批不得停业”。其结果常常是纳税人“跑短了腿”和“磨破嘴”。其次,扭曲了正常的业务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的精神,正常的规范的业务路径应该是,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事宜,均由称之为“前台”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凡是由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事宜,均由“后台”的税源管理机构办理。具体到停歇业这一业务,纳税申报机构,不仅具有及时接受纳税人停歇业报告的义务,而且也具备进行审核的技术和资源支撑,同时还能够十分方便快捷、有效地与其他业务衔接。如,发票的领、用、存,税款的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等这些根本不需要“后台”管理机构去完成。反其道而行之的结果是扭曲顺畅的业务流程,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第三,就是关于停歇业审批权限问题。县属基层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不是税务登记管理审批机关。也就是说,县属基层税源管理机构没有作出包括批准停歇业在内权限。其依据是停歇业登记属于税务登记管理的范畴。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也就是说,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办税厅,在受理了纳税人停歇业申请后,履行的职责应该仅限于是对纳税人是否执行了上述关于发票、税款等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核。而作出准予登记的权限应该仍然是县以上的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合法、合理、顺畅的停歇业登记的程序或路径应该如下:首先,由纳税人向纳税申报厅提交停歇业报告(申请),纳税申报厅税务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直接受理,并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一次性当面告之需要提交证件和辅导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在收到《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后,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对申请表进行书面审核,查看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查看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结情况。对已经结清了停业前应纳的税款和在发票使用上无问题的履行了停业前纳税义务的,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征管文书领取通知书》,告之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凭此通知单到纳税申报厅领取《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回执。之后,由受理人员将《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呈报县局主管税务登记的部门办理盖章手续。由主管税务登记的部门在《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返回纳税申报厅两份。一份待纳税人索取,一份由纳税申报的受理人员负责椐此进行征管信息录入。另一份传递至税源管理分局或税务所作为征管依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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