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闽税政三字第8号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2-14
摘要: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90]闽税政三字第8号        1990-0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6.依据闽地税发[2007]15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7.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九条、第十一条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省征所: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印发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在一九九O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条款废止]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条款废止]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条款废止]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条款废止]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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