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9]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4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已印发给各地。为便于各地操作,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74号               1999-09-1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已印发给各地。为便于各地操作,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

  二、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三、“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

  四、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住房,凡符合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须经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对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对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当年免征营业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五、此次房地产营业税政策调整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对在此后按原规定已征收入库但符合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应予以退库。

  六、各县(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

  此次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各地自行制定的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14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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