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2]11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2]118号      2002-08-0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的第四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因特殊情况需购建固定资产且比例超过50%的,经银行总行、信用社联社同意后,房屋、车辆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其他报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超过比例擅自购建的固定资产,其增加的固定资产增提的折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三、银行、信用社发生的,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四、[条款废止]符合条件的银行、信用社发放的奖金,当年不超过税前利润5%的,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超过5%不超过8%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据实扣除。

  五、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银行、信用社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8月0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