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3]118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县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总局下发的两个统计表填好填列数字所属时间截止至2003年6月30日,并上报地市地方税务局,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于2003年7月25日前将汇总的统计表上报区地税局法规处。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规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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