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3]3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5
摘要:可通过实地查验货物、查看库存等方法,对每户企业建立农产品收购记录资料,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将每次查看的农产品数量、体积,堆放位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前后记录情况与企业出入库记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

  (三)ABC分类管理法。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纳税信誉等级的高低,对收购企业实行ABC分类管理。对A类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B类可采取事后检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员对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情况进行全部或部分查验;对C类可采取事前介入的检查方式,企业收购农产品前,应将收购的数量、种类、价格、主要收购地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监控结果的处理

  对在监控中发现疑点,需进一步落实的,可采取协查的方式进行。对在本辖区内的,可直接派员核实;对在本辖区外,但在我省境内的,可发函协查。受理协查的国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协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发函国税机关。

  对在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监控人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信息传递给申报征收等岗位。对发现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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