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0]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37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20
摘要: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37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3号            2010-1-2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上海同济高廷耀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上海巴斯德健康研究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上海市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华民族艺术瑰宝回归基金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上海市虹口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等37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