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11
摘要: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两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两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相关法规——

财税[2013]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 下载: zip 文件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