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充分发挥重大案件审理的事中监督作用,纠正基层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法制部门要发挥好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提出审理意见,通过案件审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6.规范税收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设立税收执法机构,对没有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临时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除从事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四)规范进户执法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的要求,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管理进户执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完整记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检查完毕后,应当将检查记录入卷归档。 (五)规范办税服务厅执法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办税工作流程。科学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建设覆盖所有办税服务厅的视(音)频监控系统,强化对办税服务厅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合理调整窗口职能和数量,积极推行全职能综合窗口,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简并纳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六)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1.规范文书使用。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对于应使用税收执法文书而不使用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应坚决制止。税收执法文书要求格式统一、内容严谨,说理清楚、用语规范,论述完整,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要特别注意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文书,明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限。 2.开展案卷评查。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应当形成税收执法案卷。要通过案卷评查活动,推进税收执法案卷的管理,促使各级地税机关更加注重税收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适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税收执法内容的适当性,促使案卷制作水平明显提升,保证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区局将把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年”的重要抓手,评选全区地税系统优秀执法案卷,予以通报表彰。 (七)规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1.认真开展行政复议。要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处理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积极引导涉税争议进入行政复议渠道;二是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设置,配备必要的录音、摄像办案设备;三是加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四是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鼓励调解、和解,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使纳税人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2.积极参加行政应诉。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倡导主要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规范责任追究制度 1.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结合绩效管理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手段,完善考核内容。 2.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围绕总局和区局中心工作任务,把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工作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税收政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作为执法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保证国家、自治区各项税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⒊强化责任追究。通过稽查检查、日常检查、受理来信来访、群众举报、执法督察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行为,运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追究形式,强化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规范执法年”活动的开展,努力产生纲举目张的带动效应、层层递进的深化效应、互相促进的乘法效应,推动税收执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上下联动,统筹规划。要加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对涉及全局性、规范性的问题,要由区局统一协调、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属于自主管理的具体工作措施,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形成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宣传,注重实效。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规范执法年”活动作为宣传的重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和宣传专栏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执法取得的积极成效,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 (四)严格考核,通报情况。各地要将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规范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各地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的情况可通过法制信息的方式反馈区局。各地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的总结报告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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