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49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27
摘要:各地国税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国税函[2010]303号所列条件做好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按规定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并将拟试点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492号           2010-07-2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国税函[2010]303号所列条件做好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按规定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并将拟试点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优化服务,严格管理,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国税部门一方面要对试点企业优化服务,及时受理试点企业的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退税办理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按规定做好对异常出口业务的处理,严防骗税发生。试点期间,如发生国税函[2010]303号第一条第三款所列情形或其他问题的,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认真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和有关情况的汇报工作。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定期上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情况的通知》(货便函[2009]154号)的要求,认真填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情况月报表》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月报表》(见附件);并密切跟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形成当月本市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报表及书面材料报送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邮箱。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月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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