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2]71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23
摘要: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72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714号              2002-12-23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72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内地原印制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时间延长至2003年2月28日止。

  二、对企业已领购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单位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做好剪角核销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