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2号——信息沟通(试行)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税务内控管理信息的沟通反馈,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 纳税人税务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 2)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3)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税务机关在纳税等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所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3纳税人税务信息沟通的主要方式: 1)税法知识的获取和学习; 2)税法知识的咨询和查询; 3)税务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2 获取和学习 2.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地税直通车QQ群和MSN群、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等获取税法知识。 2.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内部税法知识培训,也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大连市纳税人学校及其分校举办的专业税法知识培训。 2.3对于适用的最新税法政策规定,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内部其他部门,以便掌握了解和及时应用;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对最新税法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3 咨询和查询 3.1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建立完善税法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适用的税法政策规定并定期更新,形成内部适用的税法政策规定文本或电子档案,便于内部查询检索。 3.2对于常规税收法律问题,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借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地税直通车QQ群和MSN群等途径咨询、查询。 3.3对于疑难税收法律问题,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咨询、查询,也可以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予以解决。 3.4税法政策规定的咨询、查询,应当留存文字记载,以便日后确认。 4 沟通和反馈 4.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内部税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沟通反馈实时、畅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4.2纳税人内部税务信息的沟通层次: 1)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身; 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内部其他部门; 3)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管理层。 4.3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税务机关等相关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税务信息。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1)停业、歇业的; 2)经营情况变化的; 3)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4)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的; 5)企业合并、分立的; 6)企业全部账号; 7)处置大额财产的。 4.4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办理内部和外部税务信息沟通和反馈事宜。 5 其 他 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逐步实现信息沟通反馈工作的自动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5.1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5.2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5.3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办理涉税事项,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5.4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流程和可靠技术安全存储涉税信息资料。 5.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效率、效果,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附件:信息沟通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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