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有关事宜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2号 2014-03-12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在市国税局大力支持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纳税人启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停止使用地税系统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实现纳税人向国税、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格式的全市统一,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式样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有9类,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类财务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与国税部门完全统一;事业单位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和农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地税部门因税收管辖,需要纳税人单独向地税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见下表: 上述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详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远程电子申报系统(http://etax.qdds.gov.cn)。 二、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的适用对象 纳税人按照自身所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对照下表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不纳税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地税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启用时间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新版财务会计报表自2014年4月1日起启用。2014年1季度及以后各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应使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填报。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仍使用旧版财务会计报表填报。 五、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属期分为季报、年报,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地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季报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1季度、2季度、3季度或4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年度的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即纳税人应在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在国税机关按年报送、每年1月份与增值税一并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报送地税机关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可与国税机关一致,即每年1月份申报期向地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报送季报财务会计报表。 六、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报送,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纳税人的纸质报表资料应集中订册,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未开通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欢迎到各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免费办理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手续;在未开通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前,可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下载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模板,填好后到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报送电子数据。 七、有关财务报表填写和报送的具体要求,请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电话服务热线12366咨询,也可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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