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22-01-27
摘要: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本文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本文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选择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解析: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 ××劳务派遣公司 20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二)简易计税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承包的工程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劳务派遣单位开具普票给A公司。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0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发票开具:发票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有三种开票方式,一是可以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三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8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征收率3%,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如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5:江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2020年3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3月应纳税额=200/1.01%×1%=1.98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8

  注:发票开具,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98.02,征收率1%,税额1.98万元,受票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抵扣税额1.98万元;也可以开具一张普通发票,20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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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差额征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除了根据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以外,我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部分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征税的,属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对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照差额征税方式向用工单位开具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也可以就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全部向用工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其他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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