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7]7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26
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金税工程实施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极个别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给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7]79号      2007-7-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日,我省个别县发生煤炭经销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的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为引起各地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金税工程实施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极个别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给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在“以票控税”的基础上强化税源管理,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管住、管好。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直是增值税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不得违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管理,并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应数量,不得越权扩大发票的用量和版面。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作为管理重点,对企业的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跟踪管理。对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省局明确可不收缴的普通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必须收缴。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将应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擅自不纳入管理,不得允许一机多票企业继续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三、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从该案件看,有的煤炭经销企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销售额从一百多万猛增到上亿,增加了几十倍,经营情况相当异常,却没有引起当地国税部门的警惕和重视,没有适时开展评估工作。为此,各地要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结合本地的生产经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加大责任心,增强执法风险意识,对一般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时时有效地跟踪管理,对企业在短期内销售情况发生异常的,应高度重视和防范,对运费、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异常的重点进行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