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07]17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供拆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4-23
摘要: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废船应进行完全拆解,即对固定在船上的仪器、仪表等设施进行完全拆卸,船体切割分解,船舶的原功能和形态完全丧失。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供拆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7]174号  2007-04-23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指定的拆船企业进口供拆解的废船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先按17%征收,再按8%返还。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进口废船是指归入税号8908的已废弃或损坏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废船应进行完全拆解,即对固定在船上的仪器、仪表等设施进行完全拆卸,船体切割分解,船舶的原功能和形态完全丧失。

  对进口废船拆解后进行废物利用的,船上有利用价值的仪器、仪表等设施不得在原船舶结构体上继续使用,船舶结构也不得整体利用。

  三、国家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进口废船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废船的进口额度,仅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四、中国拆船协会受海关总署委托,对进口废船额度进行预审核。预审核结果报总署审核确认后,下发各关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

  五、2006年进口的废船已经由中国拆船协会审核并在进口合同上盖章确认的,所在地海关可直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返还手续。具体清单详见附件2。

  六、列名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仅限于本企业拆解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进口废船或拆解废船。一经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追回已返还税款,取消其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7年4月23日

  税 屋附件1:

进口废船增值税先征后返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部分进口废船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规定,规范海关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进口废船,实行进口总量控制。每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废船的进口额度,仅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进口废船增值税返还适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海关按照接受废船进口申报时间的先后确定返还顺序,先行向海关报关的优先享受增值税返还,直至额度用完为止。

  二、拆船企业进口废船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后,应向中国拆船协会(以下简称“拆船协会”)递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拆船协会受海关总署委托,对进口废船额度进行预审核。拆船协会对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拆船企业,应按其实际进口废船时间顺序核发《进口废船额度预审核表》(以下简称《预审核表》,样式见附件)。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核发《预审核表》情况汇总后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

  四、总署对拆船协会预审核结果审查确认后,每季度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数量等下发各海关。

  五、所在地海关接到拆船企业申请后,应根据总署下发的清单认真审核,在确认所申报办理先征后返手续进口的废船已经完全拆解以及所提供单证无误后,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六、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2:进口废船额度预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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