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8-03
摘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法规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53号         1995-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法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法规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8月0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