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6]4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补充通知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23
摘要:用票户名称过长,在发票专用章上半圆环刻不下的,可分两行刻制,即第一行环刻,第二行横刻;对下半圆横刻"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和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下方刻顺序编号的发票专用章均为有效印鉴,各地在税款抵扣时应予以认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补充通知的函[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6]471号        1996-10-23


  为了加强对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省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对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作了明确规定。但鉴于联合通知下发之前,个别地方因工作需要已按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刻制了发票专用章。为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经研究,省局补充通知如下:用票户名称过长,在发票专用章上半圆环刻不下的,可分两行刻制,即第一行环刻,第二行横刻;对下半圆横刻"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和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下方刻顺序编号的发票专用章均为有效印鉴,各地在税款抵扣时应予以认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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