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10]4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电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0
摘要:农电站向国家电网(各电业局)或其他电力生产企业购进、销售给广大农村用户的电力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货物,对其销售行为应当以农电站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电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0]46号         2010-02-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局实地调查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目前,我省农电站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单独核算的经营管理体制,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很不平衡。有的地方按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有的地方基本上没有纳入国税机关的管理范围,既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没有依法征收增值税。这不仅造成我省各地农电站税收政策执行上的不公平,也造成农电站与其他农村供电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电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电站向国家电网(各电业局)或其他电力生产企业购进、销售给广大农村用户的电力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货物,对其销售行为应当以农电站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征收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加强宣传辅导,督促农电站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农电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农电站发票领购使用的管理。农电站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行领购使用发票,不得以国家电网(各电业局)的名义领购使用发票;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农电站在计算纳税时,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并从农电站售电收入中扣除。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各类用电量的审核,严格按规定标准(未达标准的按实际)扣除农电站售电收入中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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