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2〕259号 2022-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向 (一)用水过程循环模式。采用冷却水高效循环利用、生产过程分质用水梯级利用、高盐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装备,降低生产过程水耗,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区域产城融合模式。探索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减少新水取用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 (三)智慧用水管控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形成感知、监测、预警、应急等能力,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 (四)废水循环利用补短板模式。围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堵点、难点,加强协同攻关,创新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装备技术工艺,打造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程与服务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 (五)其他经验做法。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其他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做法。 二、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范围及数量 重点用水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以申报。鼓励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供应商与应用企业联合申报。各地方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申报园区数量不超过1个。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1年。 (三)申报条件 1.工业废水循环利试点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5)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6)2021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2.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园区建立履行废水循环利用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申报推荐工作。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企业、园区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填报材料(附件1、附件2),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平台系统”(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上报。 (二)初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园区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填写“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推荐表”(附件3),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平台将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推荐表和申报书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复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确定2022年度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名单。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报告内容。 (四)公示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园区名单。 (五)组织实施 试点企业、园区根据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工作内容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工作。 (六)验收和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试点结束后组织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有益做法和先进模式,积极在全行业宣传推广。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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