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2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7
摘要:国税函〔2004〕984号第一点所称: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标准,我省定为月经营收入额在20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月经营收入额在上述标准以上的应按规定建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49号         2004-09-17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闽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国税函〔2004〕984号第一点所称: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标准,我省定为月经营收入额在20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月经营收入额在上述标准以上的应按规定建帐。

  三、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式样以及管理要求,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