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1]299号 2001-09-03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转发的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使用干式复写纸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明确要求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已转发,详见省地税局皖地税[2001]211号)。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票种外,自2001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公咱运输货运统一发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统一使用干工复写纸印制,套印各市、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发票监监制章。各地原由地税部门监制,使用普通防伪水印制的上述三种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二、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在公咱运输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征字[1997]139号)、《关于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2号)和《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61号)的规定,上术三种发票中增加的抵扣联,仍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干工复写纸的印制要求,在上述三种发票中增加的抵扣联一律调整为第四联,原票样中的第一、二、三联不变,第四、五联分别顺延为第五、六联。 三、《安徽省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统一使用于式复写纸印制后,省地税局《关于印制东至县运输业统一发票(剪帖式)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57号)中所列票样停止使用。 四、省地税局暂指定合肥市中银纪录纸有限公司、合肥市地税局印刷厂为我省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的企业。上述三种发票印制时,由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审批,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并列省地税局指定的两家企业印制。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每季度末将上述三种发票的印制情况(包括印制时间、印制数量、印制企业、印制通知书字号等)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需要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票种的,须填写《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附后),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市级地税机关根据省地税局审批意见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前往省地税局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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