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1]29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9-0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使用干式复写纸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1]299号        2001-09-0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使用干式复写纸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明确要求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已转发,详见省地税局皖地税[2001]211号)。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票种外,自2001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公咱运输货运统一发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统一使用干工复写纸印制,套印各市、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发票监监制章。各地原由地税部门监制,使用普通防伪水印制的上述三种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二、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在公咱运输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征字[1997]139号)、《关于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2号)和《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61号)的规定,上术三种发票中增加的抵扣联,仍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干工复写纸的印制要求,在上述三种发票中增加的抵扣联一律调整为第四联,原票样中的第一、二、三联不变,第四、五联分别顺延为第五、六联。

  三、《安徽省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统一使用于式复写纸印制后,省地税局《关于印制东至县运输业统一发票(剪帖式)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57号)中所列票样停止使用。

  四、省地税局暂指定合肥市中银纪录纸有限公司、合肥市地税局印刷厂为我省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的企业。上述三种发票印制时,由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审批,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并列省地税局指定的两家企业印制。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每季度末将上述三种发票的印制情况(包括印制时间、印制数量、印制企业、印制通知书字号等)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需要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票种的,须填写《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附后),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市级地税机关根据省地税局审批意见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前往省地税局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