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2006年度烟叶经营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6号 2007-1-5 襄樊市、宜昌市、十堰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提取2006年度烟叶经销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鄂烟函[2006]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提取烟叶经营管理费2400万元。省内产烟县(市)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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