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15
摘要:对我省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子邮件:849960284@qq.com

  2.信函: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810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老师 0971-8253753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青海省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我省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青海省境内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三、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七、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执行。我省尚未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市(州)、区,在获得正式批准后,按本公告相关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